公告
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扬人社[2016]2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18年上半年新增职工医保个人刷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申报受理时间。
2017年3月5日-3月1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受理地点。
高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府前街127号)一楼医保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2号窗口。
三、申报所需材料。
见附件一。
四、工作流程。
1、经办机构对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查材料完整性,是否符合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相关要求。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告知书(见附件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须在申报受理截止日前补充完整,否则,视为撤回申请。
2、经办机构向卫生、药监、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函询初审合格单位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3、汇总初审合格单位基本信息,报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选定评估组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结果(表式见附件三)在20个工作日内(4月23日前)报评估领导小组。
4、评估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审定拟准入名单。
5、对拟定点的协议单位名单在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确认成为高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同时签订服务协议,并汇总报高邮市人社局备案。
6、新增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单位,按照经办机构统一要求,安装医保联网结算系统。完成安装后,向经办机构提交验收申请(见附件四)。经办机构验收通过后,开通医保联网刷卡服务。
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需要变更场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参照本流程处理。
高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