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7年度我市企业 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有关补贴奖励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进一步加大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各类企业优秀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努力实现“迈上新台阶、建设新高邮”总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邮政发[2012]183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邮人社[2013]116号、邮财社[2013]369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度我市企业人才引进、培养、提升等补贴和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1、工资外生活补贴
2、社会保险专项补贴
3、企业人才补贴
4、专业技术人才奖励
5、高技能人才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以《细则》中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所有申报对象人事关系须在我市企业,并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与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申报材料
1、工资外生活补贴:
首次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资外生活补贴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户口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学信网认证材料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首次申报对象为2017年当年新引进人才,即在高邮缴纳社保初始时间为2017年。非应届毕业生,需提供申报者来邮前的相关社保证明。硕士以上学历者须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再次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资外生活补贴申报表,
(2)劳动合同复印件。
2、社会保险专项补贴:
首次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专项补贴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所得税证明,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该项补贴仅限研究生以上学历或“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首次申报对象为2017年当年新引进人才,即在高邮缴纳社保初始时间为2017年。如申报人才为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再次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专项补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证明。
3、企业人才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人才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加盖社保审核公章的缴纳社会保险人才清单,
(4)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才清单,
(5)纳税人才个人所得税清单,
(6)企业当年度纳税证明,
(7)与申报项目对应的证书、批文、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上第1、2、3项申报材料请报送至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琵琶路79号,人社局一楼大厅,电话:84630328)。
4、专业技术人才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类提升奖励申报表,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市级以上批文)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以上第4项申报材料请报送至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琵琶路79号,人社局203室,电话:84682190)。
5、高技能人才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技能提升合格人员奖励汇总表(按企业报送)。
以上第5项申报材料请报送至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琵琶路79号,人社局202室,电话:84641097)。
四、申报程序
1、上报材料。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项目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须单位盖章,单位统一填写“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汇总表”,经企业所在乡镇、园区审核无误后报送至市人社局相关职能科室。
2.复核审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报截止日期10个工作日后一次性告知。
3.公示:审核通过的名单将在市人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人社部门予以发放。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邮人社[2012]183号)及《细则》的条件进行申报,对发放的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2、申报对象须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补贴申报,个人计入诚信档案。
3、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
4、监督电话,市人社局监察室:84687810;市财政局社保科:84068319。
附件: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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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外生活补贴申报表
2、社会保险专项补贴申报表
3、企业人才补贴申报表
4、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汇总表
5、专业技术类提升奖励申报表
6、职业技能提升合格人员奖励汇总表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8号